2007年3月1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七版:新知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受骗将钱存入同名他人账户
法院:邮局还钱
李国晴

  案情  2006年11月1日,原告杨先生因受犯罪嫌疑人蒙骗,误将自己的24万元存入犯罪嫌疑人事先以假军官证开立的户名同为杨先生的账户。事后,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以原告杨先生身份与账户证件不符为由拒绝杨先生取款。杨先生无奈将北京市海淀区邮电局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24万元归原告杨先生所有。
  法院裁判  根据公安机关侦查证明,本案原告杨先生确系在经犯罪嫌疑人调换存折后,将欲存入自己名下存折的款项存入了犯罪嫌疑人的存折。故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及的24万元款项的所有权归原告杨先生,对其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析案  那么,邮电局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因犯罪嫌疑人尚未缉拿归案,对其所持假军官证具体情况尚无法确定,故不能排除其所持假证件具有因伪造而使肉眼难以分辨真假可能性的情况。但考虑存款安全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即这种安全的确定不仅与储户个人经济利益有密切关系,同时也与银行信誉乃至国家信誉都有密切关系,故邮电局应对其为持假证件的犯罪嫌疑人开设账户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这种责任体现为邮电局承担80%诉讼费。由于杨先生本人疏忽大意也是导致被骗原因之一,故法院判定其承担20%诉讼费。